“解百纳”商标侵权案件结果公布,张裕获赔21万元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二审审结了河北省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今朝美公司)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正商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今朝美公司与正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朝美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正商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二审审结了河北省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今朝美公司)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正商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今朝美公司与正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朝美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正商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图片来源于:葡萄酒爱好者
“解百纳”为张裕公司注册商标
据了解,2002年4月14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解百纳”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张裕公司使用。
张裕公司诉称,正商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上部均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身正面瓶贴的下部、瓶颈处防伪标贴上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下部均标注有“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张裕公司认为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两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属于作为商品名称的标识,与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明显系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今朝美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辩称未侵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与正商公司没有销售合同关系,未向正商公司供过相应商品。正商公司辩称从未见过被控侵权商品,更未销售过此产品。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
在历时多年,涉及张裕、长城、威龙、王朝等多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的解百纳之争中,焦点为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张裕公司认为,第一,“解百纳”为张裕20世纪30年代独创商标名,不是“cabernet”的翻译。更何况,法文单词“cabernet”存在多种翻译,如“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解百纳”与“cabernet”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第二,在国内国际所有颁发的葡萄品种相关标准中,都没有“解百纳”与“cabernet”是葡萄品种、品系的说法;第三,在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与葡萄酒国家标准中,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
张裕公司还表示,“解百纳”于1931年由张裕公司独创并命名。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1959年,该公司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商标注册。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少数企业才开始使用这一名称,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70余年来,张裕公司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在使用,该商标具有无可争议的显著性特征。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根据目前证据,尚难以认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解百纳”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张裕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