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葡萄酒商标相似,CASTEL状告CATESLE
一个名为“CATESLE”的葡萄酒商标由于酷似法国葡萄酒品牌卡斯黛乐(CASTEL),近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宣告无效。
一个名为“CATESLE”的葡萄酒商标由于酷似法国葡萄酒品牌卡斯黛乐(CASTEL),近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宣告无效。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官方认定CATESLE与商标CASTEL近似,CATESLE拥有方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7071号,法国舜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商标CATESLE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
CATESLE为2014年2月13日申请注册,为33类商标,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CATESLE与商标CASTEL前两个字母相同,字母组成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并同时使用在葡萄酒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为近似商标。
其次,尽管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CASTEL作为其商号,在CATESLE注册前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知名度,但CASTEL先获准注册,基于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CATESLE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判决书描述:CASTEL拥有两个商标,分别由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于2002年8月2日与2011年8月2日注册。
舜邑集团的诉求二审被驳回
舜邑集团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商品投入市场流通,但不足以认定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已达到较高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基于此驳回舜邑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CATESLE”与“CASTEL”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同时使用在葡萄酒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CATESLE及近似商标多达61个,由舜邑集团与法国卡斯特酿酒集团申请
就此,WBO根据商标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到了商标CATESLE,这个商标目前显示的状态为“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但是,WBO同时发现,当输入CATESLE,能查到多达60个以上CATESLE商标,以及CATESLE加上各种后缀,抑或调换字母顺序的申请,申请人均为法国舜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另一家法国卡斯特酿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就此,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建议: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若认为这些商标均对CASTEL构成了侵权,且一个被告涉及多个侵权商标,可以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诉讼。
不过,根据WBO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的查询,发现在这些商标中,绝大多数的商标状态为“异议中”与“等待实质审查”,有的被驳回,只有极少数商标的状态为“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