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超市卖“低标”葡萄酒 为啥没退一赔十?
超市认为其销售的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周先生没有开封也没有食用,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赔偿,更不同意十倍赔偿。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作为消费者从超市购买了这两款进口葡萄酒,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沈阳周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40瓶两款国外进口葡萄酒,后发现两款葡萄酒酒精度不符合国标强制性规定,违反我国相关规定。随后,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1月1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披露判决结果,超市存在欺诈应按三倍予以赔偿。对于购买到“假货”到底是按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主审法官孙宗杰表示这需要看是否给人身造成伤害而定。
卖“低标”酒,超市成被告
去年春节前夕,周先生先后三次在这家超市花费5735元购买了37瓶澳大利亚产的进口红葡萄酒。随后,周先生又花费297元购买了三瓶意大利进口葡萄酒。
事后,周先生发现这两款进口葡萄酒的食品标签标注酒精度为6.5%,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对葡萄酒产品有强制性规定,要求酒精度必须≥7%。
周先生认为,这两款进口葡萄酒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不合格食品,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随后,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6032元,赔偿十倍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超市销售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超市不同意赔偿。超市认为其销售的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周先生没有开封也没有食用,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赔偿,更不同意十倍赔偿。另外,葡萄酒是进口商品,在进口时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后颁发的卫生证书,明确写明“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经检验合格。”这两款葡萄酒在进入我国时产品质量及中文标签均符合我国检验机构认证,标签表示及产品质量均不存在问题。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作为消费者从超市购买了这两款进口葡萄酒,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定义务,但其所销售的葡萄酒的酒精度均低于我国国家标准,应当被认定为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