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首次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

葡萄酒网 2019-03-15

3月13日上午,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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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午,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首次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

图片来源于:青岛财经网

3年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786件

2016至2018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86件,其中食品类案件290件,药品类59件,种子及化肥等农用品类125件,其他普通消费品294件;涉及商场、购物超市399件,涉及网络购物平台219件。据统计,2015-2018年度青岛两级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分别为199件、231件、272件和283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案件类型多样,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20多种案件类型,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食品药品类、农资类、汽车类和其他普通消费品类案件是当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焦点,食品、药品类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的44.4%,农资类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此外,职业打假现象普遍存在,3年来“职业打假人”在青提起诉讼151件,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近1/5。

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仍是主流

食品、药品是人们生存的基础,如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近3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理食品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290件,药品类案件59件,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的44.4%,该类案件仍然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的主流。这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标签标识错误、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性能与宣传不符等方面。

《白皮书》中显示,“三无”食品仍是当前食品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来路不明的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不具备上述应标注的内容,即是“三无食品”。目前,有些交易平台管理不够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贩有空可钻,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经销“三无食品”。“三无食品”有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食用该类食品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商家销售“三无食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性能与宣传不符也是食品、药品类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保健品和药品领域,生产者和销售商为了促销商品,夸大或者编造保健品和药品的功效,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青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逐年增长的态势,青岛两级法院整合审判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大多数消费者权益案件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特点,以“平息纷争”“快捷维权”“减少诉累”为目标,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就诉调对接及司法确认进行沟通协商,推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建立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长效机制。引入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参与庭审提供意见,委托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所涉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核查,帮助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分清责任。

青岛中院还对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提出建议:

1.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权益被侵害时,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避免维权时证据不足;

3.纠纷发生后,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保委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4.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解决纠纷,对于诉求超过法律限度的或谋求不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闻延伸 “职业打假”该不该支持?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民间打假力量不断发展,甚至出现产业化的趋势。在青岛近3年审理的786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151件系“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数的19.2%。随着“职业打假”案件的增多,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金有很多争议。为此,青岛中院通过昨日发布的《白皮书》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虽然该行为有一定弊端,特别是采取“埋雷”“缠诉”等方式打假,但不应将其一棍子打死。

典型案例

2018年7月,韩某从某批发超市先后两次购买了12瓶某品牌葡萄酒,支付价款共计20160元,韩某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记录其进入超市购买葡萄酒、取货、付款、携带购买的葡萄酒离开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录像视频还显示葡萄酒酒瓶上、包装纸箱上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批发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是职业打假人,其在某批发超市购买涉案葡萄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韩某未举证证明其因购买涉案葡萄酒受到损害或者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会影响食品安全,某批发超市不应赔付惩罚性赔偿金,故判决双方相互退还货物和货款。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时,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因此,韩某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韩某虽然未饮用涉案葡萄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因某批发超市实施了向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韩某即有权主张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点评

该案中,二审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其惩罚性赔偿诉求作了肯定的认定。主要考虑的是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应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如果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可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关注的重点不应是消费者是否因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判断,而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此外,“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实中不少普通消费者怠于维护其自身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使不法商贩难以被追责,不法商贩非法获利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市场难以得到净化,而知假买假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强烈,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有着相当的敏感度,维权往往容易成功,更宜于净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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