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富山寨品牌被告,并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费
奔富(Penfolds)是澳大利亚最著名、也是最大的葡萄酒庄,但也正是由于“奔富”的巨大商业价值,正所谓“人红是非多”,爆款火了,那么“山寨”自然也会多。
奔富(Penfolds)是澳大利亚最著名、也是最大的葡萄酒庄,但也正是由于“奔富”的巨大商业价值,正所谓“人红是非多”,爆款火了,那么“山寨”自然也会多。
图片来源于:乐酒客
近日又一奔富山寨品牌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悉,在2011年,原告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但因与之前他人注册的商标近似,申请均被驳回。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直到2018年8月,国家商标局对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奔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但被告某酿酒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同时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某贸易公司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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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某酿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提起诉讼要求某酿酒公司、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申请,“奔富尼澳”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标注册申请亦被商标局驳回。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着相关商品或服务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者美誉度,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和“奔富”商标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国内葡萄酒消费群体中,“奔富”商标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应当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某酿酒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侵权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奔富”标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构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标识与原告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抢注商标的案例在各行各业并不少见,不过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类似这种抢注商标的行为,相信不会再被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