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生产侵权“Penfolds”酒标67万套,被罚款104万元
日前,范某民、周某晶、周某姣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共计罚款104万元。
日前,范某民、周某晶、周某姣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共计罚款104万元。
图片来源于:葡萄酒研究
生产侵权“Penfolds”酒标677000套、防伪标30万张,涉案价值120余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范某民未经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许可,通过QQ等网络平台订购、销售侵权“Penfolds”酒标、酒帽赚取差价。其中向蓬莱市郑某销售“Penfolds”酒标5万套,价值人民币8万元;向刘某销售“Penfolds”酒标、酒帽共计人民币509307元;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范某民未经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许可,提供印有“Penfolds”商标酒标样本,委托东莞市晶鑫印刷有限公司周某晶等人定制假冒“Penfolds”商标酒标、防伪标,销售给他人谋利。
被告人周某晶和被告人周某姣根据被告人范某民提供的样本及订购要求,生产印有“Penfolds”商标的酒标677000套、防伪标30万张后销售给范某民谋取利益,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615900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另有4400套未销售被查获,价值人民币3960元。
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共计罚款10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民、周某晶、周某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民、周某晶、周某姣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姣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