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重新修订,将对中国葡萄酒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知识产权局印发《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且首次提出了诸多具体措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知识产权局印发《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且首次提出了诸多具体措施。
图片来源于:葡萄酒商业观察
无独有偶,《商标法》也在近日修订,同样直指恶意注册商标行为。随着这些新规的出台和落实,很可能对中国的葡萄酒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1 “铁拳行动”直指商标侵权, 4大领域成执法重点
“铁拳”行动的《方案》提出,要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地理标志侵权、特殊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电子商务、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及外商投资等领域执法,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方案》指出了四大重点领域执法。包括加强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外商投资领域。关于外商投资领域,《方案》指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商标混淆、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与海关、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大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权商品制售源头,大力惩治内外勾结、跨境制售侵权商品违法行为。
《方案》还提出:将加强重要展会、交易会期间驻会监管,积极采取展前审查、展中巡查、现场设站等措施,协同相关方快速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违法行为,做好有关纠纷的防范、调解与处理工作。同时将提升执法的专业性、时效性等。
2 《商标法》修订,对“恶意抢注商标”说不
无独有偶,在4月24日,我国《商标法》也进行了修改。并直指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新增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消息显示,新增内容赋予审查员在初审阶段可依职权主动驳回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三款则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义务,规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配套的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提起异议和无效的理由之一。
从去年开始,相关部门已不止一次做出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行动。如2018年7月,最高法曾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要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而此次的“铁拳行动”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提供了具体的措施。《商标法》的修订则提供了更多法律支持。
3 对葡萄酒行业“对症下药”
在葡萄酒行业,电商、展会历来都是“擦边球”产品较为普遍的领域。每年糖酒会以及一些地方酒展,都会有一些国外名酒的名称加上各种前缀、后缀的葡萄酒产品设展。而电商平台同样是擦边球葡萄酒的重灾区。另外,部分中国商家在海外酒厂定制“擦边球”产品也频频发生。
对此,唐山美度1855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怀成指出:在我所在的唐山市场,部分久负盛名的葡萄酒大品牌被“山寨”是常事,比如仿制一些大牌的酒标设计,但改变了商标字母的拼写,让不少消费者分不清楚。虽然我的客户群葡萄酒知识水平还比较高,但由于葡萄酒行业十分碎片化,也遇到过有客户拿着无法辨别、价格远低于正品的“擦边球”产品来询问我。
对于此次“铁拳行动”与《商标法》的修订,董怀成表示非常赞同,他认为这属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因为每一个葡萄酒经销商都会碰到类似问题。
长沙葡壹精品酒业总经理方奕也认为这是非常好的事情。他指出:这对净化行业非常有好处。几个具体动作也是“对症下药”。葡萄酒行业太需要了!
4 律师:已生成商标仍存在,法规还需细化
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打击商标囤积并不是新现象,此前就有葡萄酒进口商的商标被相关部门宣告无效,进口商起诉,结果因其大量囤积商标行为,在一审判决中被驳回。
赵春祥说:商标是为了表现经营者的声誉和经营。如果不以此为目的,而是囤积、抢注并用于交易或者打击别人的权益,就失去商标存在的意义了。
但赵春祥仍然指出:此前抢注的、已经生成的商标,若没有其他企业去申诉的话,还是存在的。并不能用这一个法律条款去否认以前注册成功的。要否定,需要走法律程序,通过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保护自己。
另外,赵春祥认为:如何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还需要细化。另外,《商标法》赋予了商标代理机构一个义务,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同样有待细化。
“但值得思考的是,涉嫌囤积或抢注的葡萄酒商标一旦在二审被宣告无效,未来不仅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生产并销售葡萄酒,如果已购买其无效商标产品的经销商与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这对于囤积抢注商标的商家而言将付出更大代价。”赵春祥说。